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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 2015-11-16      

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人、外籍华人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,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市政府授予、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、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协调、组织和实施工作。

第四条 凡遵守我国法律、法规,具有良好社会声誉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、外籍华人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,可以授予“金华市荣誉市民”称号:

(一)为促进我市对外交往,开展交流合作,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。

(二)在为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,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,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、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,提出重要建议,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。

(三)积极为我市引进资金、高新技术、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,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,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。

(四)在我市直接投资,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,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、社会效益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:

1.投资一般性项目,实际投资内资人民币2亿元以上或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;

2.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,实际投资内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,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;

3.投资高新技术企业,实际投资内资人民币8千万元以上或外资800万美元以上的;

4.投资基础设施、支柱产业、生态农业等领域的,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。

(五)为发展我市科学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事业作出贡献,成绩卓著的。

(六)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,一次捐赠资金、物资价值达300万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。

(七)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。

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、对我友好、本人自愿的原则。

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:

(一)推荐: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、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等,可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,在征得本人同意后,提出推荐意见。推荐对象属外国人或外籍华人、华侨、港澳同胞的,向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申报;属台湾同胞的,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;属市外其他人士的,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。

(二)初审: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,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,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。

(三)评审: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,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。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,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。

(四)表彰:获荣誉市民的人士,由市人民政府授予“金华市荣誉市民”称号,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,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。

第七条 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、市经委、市外经贸局、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、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。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。

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经费,由市财政列支,专款专用。

第八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,证书由市长签署。

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,经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,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,并由市政府予以公告:

(一)触犯刑律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二)扰乱我国经济、社会秩序的;

(三)违背社会公共道德,影响恶劣的;

(四)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,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

2008年8月21日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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